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于1990年5月19号之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签订出让合同当天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在1990年5月19日(包括当天)之后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签订出让合同当天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照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来确定,则不再进行容积率和区域因素以及个别因素等修正。
二、购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以及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当天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来确定,除去年期修正以外,不再需要进行期日和容积率以及影响因素等修正。
如果以及购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则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需要按照申办转让手续之天的标定地价计算:
1、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则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当天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包括当天)以后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