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定在楼市调控期间,商品住房项目开盘销售的(包括商品住房预售和现售),应采取公证摇号排序,按序购房。(买期房和现房都得摇号)
2、开发商需要制定楼盘销售积累客户规则,明确积累客户入围条件等。不得设置有利于内部、关系户等购房的入围条件,本项目代理销售企业以及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员工不得入围。(杜绝内部员工购买)
3、在对外积累认购客户前,积累客户规则应报区房管局备案,并应在项目或售楼现场公示。(蓄客规则需得到房管局备案,并对外公示)
4、在积累购房客户时,应当对客户进行限购审核,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名下住房等相关信息,积累的客户应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等规定。积累客户登记应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登记时间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积累客户入围资格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严查购房资格)
5、在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开盘至少10日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申请选购房屋的摇号排序公证。在开盘日前,在售楼现场公示全部准售房源和已积累客户名单,并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开盘前申请摇号排序公证,并公布全部客户名单,做到公开透明)
6、开盘选购房屋的摇号排序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场公示。开盘结束的一周内,将摇号排序公证书上报区房管部门备案。
7、摇号确定排序,按序选房时,开发企业应将全部准售房源纳入排序选房范围。选房必须严格按照摇号排序的结果,依序进行。(杜绝“保留房源”)
8、一旦发现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暂停网签,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全市信用管理“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