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怎么产生

来源:房领地发布时间:2023-06-21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委会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小区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业委会成立流程

1、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2)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3)物业建筑面积清册;

(4)业主名册;

(5)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6)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2、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由业主、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3、公布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履行的职责: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下内容。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1)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6)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大会是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参加,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5、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受全体业主监督。其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6、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管理规约;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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